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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契稅課徵範圍?
1.契稅之課稅範圍如何規定?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
2.房屋在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否課徵契稅?
房屋在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免課徵契稅,但依第12條第2項規定應申報契稅者,不適用之。〈契稅條例第14條〉
3.購買尚未建造完成的房屋,是否應申報契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第16條第5項)
4.聯合財產制中以妻名登記之房屋不動產,如變更為夫名義,是不是也要申報繳納契稅?
以妻名義登記之房屋屬妻所有,其變更為夫名義仍需報繳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
5.以夫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變更為妻名義要不要課徵契稅?
以夫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乃屬夫所有,其聲請變更為妻名義,應屬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應核課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
6.公寓式房屋共同使用部分如有移轉要不要課徵契稅?
公寓式房屋共同使用部分之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等,如其使用執照記載為各業主所共有,嗣由共有人中之一人聲請登記為單獨所有時,稽徵機關自應查明其他共有人放棄共有部分之原因(如買賣、贈與等),依法核課契稅。(財政部69.2. 26.台財稅第31647號函)
7.土地和房屋互易要不要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以土地和房屋互易,不論代價是否相當,該土地或房屋,均應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及財政部64.9.22台財稅第36901號函)
8.騎樓、防空避難室如有移轉要不要課稅?
未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及防空避難室,既為建築物之構成部分,仍屬建築一部分,應依法併課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財政部85.8.22台財稅第851122672號函)
9.有限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不動產之名義變更要不要課徵契稅?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不課徵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號解釋)
10.受贈或購買未開徵土地增值稅地區之土地,要不要繳納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
11.電梯要不要併同房屋核課契稅?
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買賣契價核課契稅。(臺灣省財政廳63.1.8.財稅三字第120789號函)
12.公司在籌備期間購置不動產如何核課契稅?
公司在籌備期間,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買不動產,並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及註明其為將來設立之公司所購置者,應註明其代表人;公司正式設立時,得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50條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不再課徵契稅。(財政部72. 9.8.台財稅第36357號函)
13.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是否須申報契稅?
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不用申報契稅。(財政部60.8.19台財稅第36479號令)
14.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歸屬權利人時,應否申報繳納契稅?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之期限(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契稅減免規定
1.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如何課徵契稅?
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者,除當事人自願以拍賣或標購金額申報納稅者外,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計課,但低於標準價格者,得依契稅條例第13條但書規定,按其買賣價格計課契稅。(財政部66.3.15.台財稅第31752號函)
契價之計徵及稅率為何?
1.房屋買賣契約價如何認定?
買賣契稅為契價百分之六,有關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惟如係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不在此限。(契稅條例第3條、第13條)
2.契稅的稅率有那幾種?向何人課徵?
契稅的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種 類
稅 率
納稅義務人
種 類
稅 率
納稅義務人
買賣契稅
6%
買 受 人
贈與契稅
6%
受 贈 人
典權契稅
4%
典 權 人
分割契稅
2%
分 割 人
交換契稅
2%
交 換 人
占有契稅
6%
占 有 人
(契稅條例第3條)
3.納稅義務人如何申報契價?
不動產移轉應徵契稅,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但如當事人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准按移轉價格課徵,可於契稅申報書移轉價格欄位勾選。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其買賣價格高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除當事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外,應按標準價格課徵契稅,至領買或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者,可申請依實際領買或標購之價格計課。(契稅條例第13條、財政部66年3月15日台財稅第31752號函)
4.兩棟房屋如要互相交換,是否也要繳納契稅?如在交換價格中有差額時,契稅如何課徵?
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課徵的稅率較買賣契稅為低,僅為契價的百分之二。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在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百分之二核課,差價部 分則應以買賣契稅稅率百分之六課徵。(契稅條例第6條)
契稅之稽徵手續
1.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應以何日為申報契稅起算日?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並以法院判決之日當地不動產評定標準價格課徵契稅。(契稅條例第16條)
2.購買不動產房屋申報契稅是否有期限規定?向何處辦理契稅申報?
承買人承購房屋,應於不動產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有糾紛時,應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條例第16條)
3.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人契稅申報案件,須於幾日內審查完竣?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15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有欠完備或認為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7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契稅條例第18條)
4.郵寄申報應以何日為申報契稅起算日?
郵寄申報以郵戳當日為申報契稅起算日。
契稅相關罰則為何?
1.未依規定申報契稅,如何處罰?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契稅條例第24條)
2.納稅義務人匿報應納契稅,如何處罰?
納稅義務人匿報應納契稅,經主管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契稅條例第26條)
申報契稅辦理監證相關事宜
1.申報契稅前,買賣契約書是否需辦理公、監證?
不用。〈契稅條例第28條於88年7月15日公布已刪除〉
更新日期:2008-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