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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論是否有價,例如買賣、贈與、交換等,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2)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亦即土地所有權人應依照土地稅法有關規定計課,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應無息退還其原繳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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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 用 對 象 |
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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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1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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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100~200%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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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200%以上者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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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土地: 持有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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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