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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印花稅課徵範圍?
1.那些憑證應課徵印花稅?
(一)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三)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印花稅法第5條)
2.契約書正本已貼花,副本還要貼花嗎?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其副本或抄本免再貼印花稅票,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3.學生獎學金收據,應否貼花?
公私立學校學生領取獎學金所書立之收據或印領清冊,現行印花稅法尚無免稅規定,領款時書立之憑證依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按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財政部77.1.6.臺財稅第760294861號函)
4.農民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應否貼花?
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免納印花稅。(印花稅法第6條)
5.書立票據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於該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
、
號碼
及金額
,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賦稅署80.6.29台稅二發第800228522號函)
印花稅減免有關規定
1.請問那些組織間使用的憑證、單據可以免納印花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印花稅法第6條)。
2.請問農民免納印花稅的規定是那些?
(一)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二)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三)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印花稅法第6條)。
3.請問有那些收據是免納印花稅的?
(一)薪給、工資收據。
(二)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三)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四)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五)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六)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七)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八)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印花稅法第6條)
印花稅之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為何?
1.印花稅的稅率或稅額,以及納稅義務人是那些?
(一)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二)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臺幣十二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
印花稅稽徵程序之相關規定
1.請問應納印花稅憑證,保存年限為多久?
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印花稅法第4條)
2.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何時貼花?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8條)
3.應納印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應如何處理?
可以申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完納後將收據聯粘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8條)
4.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如何貼花?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5.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如何貼花?
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印花稅法第13條)
6.原約定契約書已貼印花稅票,現已期滿,經約定繼續使用,請問如何貼花?
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5條)
7.先開立臨時收據,最後開立正式收據者如何貼花?
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 ;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如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未依規定收回貼附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20條)
8.承攬契據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算出確實金額者,如何貼花?
應在書立契據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9.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兩面者,應如何貼花?
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面者,仍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
10.由收款人在付款簿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如漏貼應由何人負責?
用付款簿由收款人在簿內簽章代替收據者,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如有漏貼、漏銷,其責任由付款人負之。(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11.貼用之印花稅票如何註銷?
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其屬個人者,得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法第10條)
12.印花稅票是否可用鉛筆註銷?
不可以,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補行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等劃押註銷。(財政部72.9.14.臺財稅第36494號函)
13.印花稅票經貼用後,可否揭下重新使用?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印花稅法第11條)
14.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印花稅法第18條)
15.公私營事業組織單位其應納印花稅票之憑證甚多,不便逐張貼用印花稅票時,應如何處理?
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彙總繳納,採按期(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並繳納印花稅,以資簡便。(印花稅法第8條)
印花稅之罰則為何?
1.請問漏貼或漏銷印花稅票,要如何處罰?
(一)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
(二)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第2項)
(三)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四)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
(五)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