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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 檢舉人應提示
如有欠缺者,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稽徵機關即行簽報不受理。另第16點規定,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