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違約金及利息試算
注意事項:
- 依繳款書類別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擇一計收:
- 「租金」請依限繳納,逾期照章依下列加收違約金:
- 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5。但逾期2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 逾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0。
- 逾期繳納 2 個月以上未滿 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5。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
- 「使用補償金」依限繳納逾期照民法第 203 條之規定依年利率 5%計收利息。
- 租金滯納違約金及使用補償金利息由收款行處依上列標準計填並填寫總計實繳金額。
有星號的請為必填項目(*).
臺南市
年
年
元
試算結果
ans_c
ans_d
ans_t
ans_ab
ans_all
計算公式
- 1.核算逾期違約金=計費月數 × 0.005 × 應繳金額(逾期未滿1個月計1個月,滿1個月計2個月,依此類推,上限60個月,即30%;未逾期或逾期2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 2.核算滯納利息=(收款日-繳納截止日)÷ 365 × 0.05 × 應繳金額(適用使用補償金,按實際逾期天數計算;未逾期者免予計收)。
- 月數依曆月計算;當月沒有繳納截止日的同一日期時,以該月最後一天作為滿月日。違約金與利息均四捨五入至元。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網路服務櫃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