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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期限:
二、請於資料送出後3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郵寄或親送至本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三、復查申請書下載及應檢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