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娛樂稅法第12條)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娛樂稅法第13條)
娛樂稅由出價娛樂之人負擔。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娛樂稅法第3條)
(一)自動報繳-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具「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向代收稅款處繳納外,另應填具報表:一般娛樂業填用「使用、免用娛樂票券代徵娛樂稅款申報表」,影劇業或按場別演出並使用娛樂票券者,則填用「娛樂票券銷存月(日)報表」申報。
(二)查定課徵-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娛樂稅法第9條)
(一)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演映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娛樂稅法第8條)
凡經常提供依娛樂稅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娛樂稅法第7條)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娛樂稅法第4條)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娛樂稅法第4條)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娛樂稅法第4條)
(四)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及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等所舉辦文化藝術活動,經文化部審查,並依照規定辦理者,其娛樂稅減半課徵。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7條)
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電動玩具如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電子遊戲機,供人從事娛樂活動,並收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財政部115.5.22台財稅字第11504566670號公告)
(一)向入會會員收取一次入會費或收取保證金,如會員退會時退還會員者屬保證金性質,免徵娛樂稅,會員退會時不退會員者,應課徵娛樂稅。又收取球童費,如係由高爾夫球場代收代付者,免徵娛樂稅,如按一定比率分配,球場所分部分,應課徵娛樂稅,球童所分部分免徵娛樂稅。
(二)又向會員收取年費、季費、月費及對會員、非會員每次入場收取入場費(含果嶺費)均應課徵娛樂稅。
(財政部78.2.22.台財稅781139661號函)
設置KTV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或票價,如屬專門提供錄影節目帶播映、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從事娛樂活動,並收取費用之場所(例如:MTV、KTV、卡拉OK店),應課徵娛樂稅。(財政部115.5.22台財稅字第11504566670號公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