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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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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自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滿18歲成年後,即可個別計算自住用房屋戶數。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房屋稅條例第8條)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章第1條第3款規定辦理,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1.2公尺或遮陽板有2分之1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2.0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2.0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1.0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2.0公尺或1.0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8分之1為限,其未達8平方公尺者,得建築8平方公尺。

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圖書館,並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其用地及建築物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可免徵房屋稅。(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6條)。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抽水機房舍;以及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工廠使用之廠房未登記為公司所有以前,與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之規定不合,所以不能按營業用房屋稅率減半課徵。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專供祭祀使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需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才能免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凡屬私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徵房屋稅。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
(房屋稅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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