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1.如以匯款方式按月支付房租,以匯款單據作為付款憑證,未另立收據者,無須繳納印花稅。
2.但是如果在收取租金時有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是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不論是以匯款、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須由受款人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一)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二)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1.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受領補助款項所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採由社會福利機構統一向地方政府請領旨揭款項方式辦理,該款項既屬賑濟性質,其所出具之收據,仍得依上開規定免徵印花稅。
2.社會福利機構收取照顧費用屬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一)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
(二)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3條第2項)
(三)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第1項)
(四)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印花稅法第24條)
(五)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印花稅法第25條)
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彙總繳納,採按期(每二月為一期)申報並繳納印花稅,以資簡便。(印花稅法第8條)
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印花稅法第18條)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印花稅法第11條)
不可以,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補行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等劃押註銷。(財政部72.9.14.臺財稅第36494號函)
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其屬個人者,得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法第10條)
用付款簿由收款人在簿內簽章代替收據者,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如有漏貼、漏銷,其責任由付款人負之。(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