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方式
自112年11月起,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不含移送執行、使用牌照稅歸戶及分期繳納稅捐案件)逾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 ,除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外,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連同應加徵之滯納金線上繳納。
定期開徵的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於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到來來(OK)、全家、統一(7-11)、萊爾富等4家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繳納金額以每筆3萬元為上限,免收手續費。繳納後請記得向便利商店取回繳款的繳款書和交易明細表,並注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已加蓋店章。
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由稅捐稽徵機關負擔。
繳款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稅捐機關不會再寄發繳納證明。
申請長期約定轉帳納稅,必須於各該稅目(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開徵前2個月之前辦妥申請手續,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必須自下期起才能適用。辦理方式可至本局各分局、金融機構或郵局填寫「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亦可填妥定期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加蓋存戶原留印鑑寄回,即可受理;或可至本網站「線上申辦」直接申請。
轉帳代繳稅款若無法提兌時,本局不會再次扣款,會補寄繳款書,請於收到補發之繳款書後,儘速持該繳款書繳納,以免受罰。
房屋稅已申辦轉帳納稅,如於開徵期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因課稅主體不存在或納稅義務人名義已變更,本局將會自動取消轉帳納稅,納稅義務人不須申請;但若是在開徵期間辦理房屋所有權異動者,請記得向本局各分局辦理取消轉帳納稅手續。
繳稅管道有1.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及星展、匯豐、渣打等3家銀行)臨櫃繳納、2.長期約定轉帳納稅、3.活期/活儲帳戶轉帳繳稅、4.信用卡繳稅、5.自動櫃員機(ATM)繳稅、6.便利商店繳稅、7.晶片金融卡繳稅、8.行動支付繳稅(含電子支付)。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