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壹、查詢資格:
一、債權人本人(個人、營利事業或法人)。
二、代理人或委任受任人。
貳、查詢範圍:債務人財產、所得。
參、應檢附證件:
一、債權人本人:
(一)身分證明文件:
1.個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
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營利事業或法人: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
登記事項證明書、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以上可加註具結
之影本代替正本)。
3.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
之影本代替正本)。
(二)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以下證件具備1項即可)
1.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第5款除外)
(1)確定之終結判決(應再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
訴」之判決;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A.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B.確定之支付命令(須附確定證明書)。
C.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
D.仲裁人之判斷。
E.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F.刑事判決有關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之裁判得據以執行者。
2.合於上列各項執行名義所發給之債權憑證。
3.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 執行裁定書(當
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
許執行」之裁定書)。
4.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
5.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
(三)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二、代理人或委任受任人
除上項(一)、(二)、(三)項證件外應加附:
(一)授權書或委任書正、影本。
(二)代理人或受任人之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肆、收費標準:查調每一位債務人之1項資料(所得、財產分開計算,並依每個
年度各為1項)收費新臺幣250元,且經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
已繳之費用均不予退還。
伍、其他說明:
一、本項所提供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有時間落後問題,僅供申請人參考,事實
情況宜再向資料來源機關(地政機關、監理處(所)、扣繳單位)等查證。
二、債務人之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單位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請債權
人務必填寫清楚,否則概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取得債務人之課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
規定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四、本項服務係採全國跨區查調各類所得資料歸戶及財產歸戶,各地國稅局或地
方稅稽徵機關均可辦理。
陸、作業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
二、全功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
三、91年全國稽徵機關為民服務工作聯繫會議決議事項。
四、財政部92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546號令。
五、財政部98年4月7日台稅六發字第09804012020號函。
(1)若心目中有希望指定捐贈的社福團體方法如下:在電腦上查詢該社福團體的愛心碼,並列印其愛心條碼,於消費時出示該愛心條碼提供營業人掃瞄即可。
(2)若没有指定捐贈的社福團體,可搭配店家合作之捐贈對象,民眾於消費時,表明捐贈發票即可。
(3)聯名卡捐贈:由社福團體與業者發行聯名卡,消費者持該聯名卡至店家消費,即捐贈雲端發票給該社福團體。
1.出示:結帳時出示「手機條碼」,供店家掃描以索取雲端發票。
2.對獎及查詢:
(1)登入整合服務平台或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密碼)查詢發票及發票有無中獎。
(2)下載安裝「統一發票兌獎」APP後,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密碼)查詢發票及發票有無中獎。
3.領獎:
(1)開獎前已歸戶載具並設定自動匯款之雲端發票中獎:獎金扣除應納稅額後直接匯入金融帳戶。
(2)開獎前已歸戶載具未設定自動匯款之雲端發票中獎:
- 電子票證、信用卡/簽帳金融卡載具、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及會員載具之雲端發票中獎,皆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或至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輸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密碼)列印。
- 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後,至實體兌獎服務據點領獎。
(3)開獎前未歸戶載具之雲端發票中獎:
- 電子票證、信用卡/簽帳金融卡載具及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之雲端發票中獎,可至整合服務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進行載具歸戶後,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領獎;或至超商多媒體服務機(KIOSK)依載具類型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後,至實體兌獎服務據點領獎。
- 會員載具依據營業人公告方式取得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兌獎服務據點領獎。
參加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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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發票制度乃因應電子商務之發展,提供營業人利用個人電腦,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以下簡稱雲端發票)給買受人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