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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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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稅為契價百分之六,有關第3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11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契稅條例第3條、第13條)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契價係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計課契稅。(契稅條例第13條)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之期限(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

因遺贈而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不用申報契稅。(財政部60.8.19台財稅第36479號令)

公司在籌備期間,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買不動產,並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及註明其為將來設立之公司所購置者,應註明其代表人;公司正式設立時,得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50條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不再課徵契稅。(財政部72. 9.8.台財稅第36357號函)

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買賣契價,核課契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3.1.8.財稅三字第120789號函)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不課徵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號解釋)

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如未經隔成房屋形狀私自使用者,免予合併房屋現值計課契稅,惟未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及防空避難室,既為建築物之構成部分,仍屬建築一部分,應依法併課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財政部85.8.22台財稅第851122672號函)

以土地和房屋互易,不論代價是否相當,該土地或房屋,均應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及財政部64.9.22台財稅第369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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