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s常見問答
(一)房屋拆除改建後,在使用執照沒有核發前,或者在核發當日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的,按拆除改建前房屋各層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
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
增值稅。
(二)在房屋拆除改建完成已經核發使用執照後申報土地現值者,不論
建築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到出售土地期間的長短,按新建房屋各層
各戶,實際使用情形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優惠稅率及一般
稅率。但土地出售時,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
登記的建物所有權人,如果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他(她)的配
偶及直系親屬的,就要按一般稅率核課。
(財政部74.2.5.臺財稅第11501號函)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時,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可以視為一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所謂「同時出售」除了訂定契約日期要相同外,並且要在同一天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這樣才可以視為一次出售。(財政部72.11.16.臺財稅第38135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各自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34條規定,可以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增值稅,但是都以一生一次為限。(財政部67.6.30.臺財稅第34248號函)
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果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第34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必要條件,仍是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的。應該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如果法院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也可以代為申請。(財政部66.2.3. 臺財稅第38207號函)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 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1 .1.6.台財稅第30040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4條之1)
一般土地所有權移轉經依法申報移轉現值後,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逾期未繳納者應通知當事人限期繳納或撤回原申報移轉案,如其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即應由稽徵機關逕行註銷其原申報移轉現值案及其查定稅額。(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處應納登記費20倍以下之罰鍰與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2罰鍰的規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土地稅法第54條)
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的情事,原則上應該以繳款通知書(即稅單)上所寫的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如果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夠提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的,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可以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財政部74.6.12.臺財稅第17451號函)
依照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可以由承買人向原申報現值的稽徵機關申請代為繳納。(土地稅法第5條之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