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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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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減免使用牌照稅,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HP或265.9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HP或265.9PS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二、依據財政部108年4月8日解釋函令規定,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人,每人以1輛為限,不須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手續,如符合免稅規定,可以直接享有減免,若車主與身障者非同一人,例如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內之親屬,仍需由民眾向本局申請免稅手續。



  1.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人:本局主動免稅,不須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手續。

  2.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非同一人:車主是身心障礙者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車輛車籍地址(或於監理機關登記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者,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須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申請。

    1.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 行車執照。

    3. 戶口名簿(如車輛為配偶所有,得以身分證代替) 。

    4. 車主印章。

    5.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者,請附免稅車主存摺帳號,退還自免稅之日起溢繳稅款。



民間廠商使用之消防車,如專供消防用途,且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易於辨識者,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其查獲年度及以前年度,均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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