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一)薪給、工資收據。
(二)領受賑金、恤金、養老金收據。
(三)義務代收稅捐或其他捐獻政府款項者,於代收時所具之收據。
(四)義務代發政府款項者,於向政府領款時所具之收據。
(五)領受退還稅款之收據。
(六)銷售印花稅票收款收據。
(七)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
(八)農田水利會收取會員水利費收據。(印花稅法第6條)
(一)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
(二)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出具之銷貨憑證。
(三)農民(農、林、漁、牧)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出具之銷貨憑證(印花稅法第6條)。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
(二)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
(三)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組織與分組織間互用而不生對外作用之單據(印花稅法第6條)。
書立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於該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免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賦稅署80.6.29台稅二發第800228522號函)
農民(農、林、漁、牧)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免納印花稅。(印花稅法第6條)
公私立學校學生領取獎學金所書立之收據或印領清冊,現行印花稅法尚無免稅規定,領款時書立之憑證依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按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財政部77.1.6.臺財稅第760294861號函)
各種憑證之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其副本或抄本免再貼印花稅票,但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12條)
(一)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三)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印花稅法第5條)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