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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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式房屋共同使用部分之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等,如其使用執照記載為各業主所共有,嗣由共有人中之1人聲請登記為單獨所有時,稽徵機關自應查明其他共有人放棄共有部分之原因(如買賣、贈與等),依法核課契稅。(財政部69.2. 26.台財稅第31647號函)
以夫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乃屬夫所有,其聲請變更為妻名義,應屬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應核課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
以妻名義登記之房屋屬妻所有,其變更為夫名義仍需報繳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第16條第5項)
房屋在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免課徵契稅,但依第12條第2項規定應申報契稅者,不適用之。〈契稅條例第14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