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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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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其稅額相同者,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四)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夫妻二人在不同縣、市持有土地,並分別設籍,應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順序自行認定一處為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

  1.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其稅額相同者,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順序適用。另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2.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



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沒有營業牌號,也沒有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者,視為無供營業用,房屋的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要件,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101.8.16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魚市場的魚貨承銷人及消費市場的魚販,以其自用住宅用地登記為營業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魚市場或消費市場,視為無供營業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財政部101.8.16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土地所有權人把自己的房屋外側壁面提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視為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規定者,其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財政部101.8.16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營業等之住家用地。倘兼作律師、會計師、代書等事務所使用者,如使用部份能明確劃分,其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分別共有的土地,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持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要件,應就該部分土地,准依同法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財政部101.8.16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夫妻持分共有的土地,雖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應就自己持分部分分別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稅法第41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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