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亦即9月22日前,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但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
(土地稅法第41條)
依土地稅法第9條所說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以一處為限,其稅率是千分之二。
又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可適用千分之二之稅率課徵。
(土地稅法第9條、17條)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以上者,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土地稅法第16條、平均地權條例第19條)
(二)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1、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2、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8、11條之3)
依前項辦法規定限制建築地區之土地,因實際使用確受限制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之4)
(一)限建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之1)
(一)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60日,將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及寺廟、教堂用地等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規定及申請減免應行申請事項,與應檢附證明文件、項目等公告週知。(土地稅法第42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
(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應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適用工業用地於建廠期間者,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申請土地稅減免者,應檢附證明文件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該年適用,逾期申請者,從申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沒有變更的,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從次年恢復徵稅。(土地稅法第41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1、14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29條)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