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s常見問答
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政府協議購買的土地,是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稅法第30條第6款)
法院拍賣的土地是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計課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0條第5款)。
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當事人從訂立契約之日,超過30日才辦理土地現值申報,是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增值稅基礎。(土地稅法第30條第2款)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徵收,是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核課。土地漲價總數額有一套計算的公式,這公式是這樣的:例如:原取得土地是屬第一次規定地價的土地,原地價是1,130元,經物價指數調整(以76年6月份262.9%調整)後現值為2,970元,這筆土地在76年9月1日申報移轉現值21萬2,500元,又有重劃費用3萬3,331元,則該土地之漲價總數額為17萬6,199元,也就是21萬2,500元減去2,970元後再減去3萬3,331元。
受遺贈人應分別報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其申報遺贈土地之移轉現值,是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前次移轉現值亦以繼承開始時(死亡日當期)該遺贈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83.7.2.台財稅第830298290號函)
不動產買賣承買人在報繳增值稅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才發現承買的不動產已經法院查封不能移轉,可以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財政部72.11.15.臺財稅第38128號函)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如果要申請撤回,應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 並檢附原移轉契約等有關文件向原申報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得由權利人依上述規定單獨申請撤銷。(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的時候,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在訂定契約這天起30天以內,填寫土地現值申報書,檢附移轉契約書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稅法第49條)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可以分為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土地稅率兩種。
(一)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按漲價總數額徵收百分之十。
(二)一般土地稅率如下:
1.適用對象: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100%
稅 率:20%
2.適用對象: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100~200%者
稅 率:30%
3.適用對象: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200%以上者
稅 率:40%
以上土地:
持有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
(土地稅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
依照土地稅第28條之2規定: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該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或者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等改良費用是可減除的,所增繳之地價稅亦可抵減。
(3)如該筆土地為經重劃之土地,亦得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4)該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營業用或出租之期間,夫妻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