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s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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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就本法第39條之2第1項所定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3款規定之土地。
經重劃的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的,所指「重劃土地」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的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的土地,也包括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內政部69.9.25.台內地45125號函)
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區段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給需用土地人者,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稅法第39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於中華民國85年9月27日生效,生效1年後,適用中華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1017條規定。即自民國86年9月28日起,依登記之公示性認定所有權之歸屬,登記於妻名義之不動產其所有權屬於妻;登記於夫名義之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夫。
繼承的土地因已依法繳納遺產稅,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的規定,不再徵收土地增值稅。
私有土地捐贈與各級政府,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與他人的房屋互易,其土地或房屋移轉,都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如果代價相當,沒有誰多誰少的問題,就不必課贈與稅,如果代價不相當,就要依法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4.9.22.臺財稅36901號函)
(1)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2)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亦即土地所有權人應依照土地稅法有關規定計課,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應無息退還其原繳之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