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車輛長期借供親友使用,欠稅違規該罰誰?
發布日期
2026-06-02
有民眾詢問,自己車輛長期借給親朋好友使用,因而忘記繳納使用牌照稅,如今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是否應以使用人為處分對象較公平?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而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外,原則上應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車輛逾期未完稅借供他人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無車主不明問題,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該局貼心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呼籲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造成荷包失血。
發稿人:蕭小姐 電話:06-2565148分機7500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2026-05-1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