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條件一次看懂
發布日期
2026-07-06

    臺南市民王先生在市區大樓擁有一戶房產,另於郊區擁有一間透天厝。過去因對法令規定不熟悉,僅其中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經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諮詢後,重新檢視其持有房地之使用情形及相關條件,發現2處房屋各有自己和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都符合適用優惠稅率之規定,所以2處房地皆申請自用,整體地價稅負有效減輕。

    財稅局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下列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未出租且未供營業使用。
3、地上建築改良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5、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以內,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如未符合相關直系親屬設籍等條件,可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地價較低之一處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這樣可節省較多的地價稅。

 

發稿人:賴小姐                 電話:06-2565148分機7218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2026-06-30

頁尾功能連結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