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戶籍遷了還不夠?必須得於3月22日前完成申請,房屋稅才能適用1.2自住用稅率
發布日期
2026-10-02
將新買的房子給子女居住、而且子女的戶籍也遷進去了,為何房屋稅還是按非自住稅率課徵?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住用房屋除了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等情形外,納稅義務人還必須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完成申請,若逾期申報,即使只是晚了一天,當年度房屋稅只能按2.6%至4.8%非自住用稅率課徵,得要等到隔年才能享有1.2%自住用優惠稅率。
財稅局舉例,小陳名下有一間房屋供子女居住,子女也將戶籍遷入了,但是於5月收到房屋稅單時,卻發現房屋稅不是用自住用稅率,就是因為小陳雖符合居住及設籍的條件,但卻忘了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財稅局說明,房屋要按自住用1.2%優惠稅率,必須同時符合幾個要件,包括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另符合上述要件也不代表一定會改按自住用稅率課稅,納稅義務人仍應確認房屋稅是否向稅務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倘變更後稅額有減少,則自申報當期就可適用;如果變更後稅額有增加或逾期才申報,則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此外,經核定後使用情形如果沒有變更,以後可以免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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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人:李先生 電話:06-6351141分機3213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