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申請分單繳納,對全部應納稅捐仍應負連帶責任
發布日期
2025-06-1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公同共有的土地已申請分單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的地價稅並如期繳納,為什麼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來的傳繳通知?

    財稅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所以全體公同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應納稅捐未全部繳清者,地方稅稽徵機關得就全體公同共有人之財產予以移送強制執行。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設有管理人者,可由選定之管理人代表繳納該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未設管理人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可由公同共有人提供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各公同共有人潛在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是申請分單繳納後,因其他公同共有人未依限繳納,對未繳納之稅款仍需負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然可就已分單繳納者之財產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發稿人:鄭小姐            電話:06-7224178分機5205


頁尾功能連結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