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主動補報補繳印花稅,加計利息可免罰
發布日期
2025-06-23
印花稅為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文件,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法應貼繳印花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若未貼繳或繳納不足,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的罰鍰。不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若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漏稅情形,並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查核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即可免除逃漏稅處罰。
財政稅務局指出,民眾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登入或申請帳號核准後(可免憑證登入),自行開立繳款書(不限稅額皆可開立),列印後至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納,或直接連結至「Paytax網路繳稅服務」線上繳納。此外,該系統也提供自動補報補繳功能,能快速計算自書立憑證後交付或使用次日起至開單日止之應計利息,操作便捷、省時省力。
財政稅務局呼籲,納稅人若有印花稅短漏繳情形,宜儘早利用網路平台自動補報補繳,不僅可免於處罰,亦可減少後續補稅與罰鍰所帶來的困擾。
發稿人:楊小姐 電話:06-2160216分機136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