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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學生團體舉辦收費臨時性文康活動,可申請免徵娛樂稅
發布日期
2025-08-27

    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收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但符合免稅規定,免徵娛樂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相聲、音樂演奏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課稅範圍,應依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另依據財政部10212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學生團體如符合上述免稅條件時,應於活動舉辦前,向該局所屬各分局先行辦理娛樂稅徵免登記及票券驗印手續,並於活動舉辦後規定期限內,檢附學校出具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的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娛樂稅。

 

發稿人:李先生            電話:06-2160216分機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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