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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房屋移轉30日內做一事,避免荷包失血!
發布日期
2025-09-0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時,如屬一般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舉例說明,陳先生向林小姐購買房屋一棟,買賣契約成立日期為11471日,依規定應於114730日前申報契稅,陳先生卻遲至114815日才申報契稅,假設核定應繳納契稅5萬元,則除了繳納本稅外,尚需加徵怠報金2,500[5萬元x 5(16天÷3)]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房屋移轉發生糾紛,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或調解、和解書(筆錄)核發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另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則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起30日內申報。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應注意申報期限,避免逾期受罰導致荷包失血。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稿人:蘇小姐             電話:06-2160216分機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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