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房屋移轉30日內做一事,避免荷包失血!
發布日期
2025-09-0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時,如屬一般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舉例說明,陳先生向林小姐購買房屋一棟,買賣契約成立日期為114年7月1日,依規定應於114年7月30日前申報契稅,陳先生卻遲至114年8月15日才申報契稅,假設核定應繳納契稅5萬元,則除了繳納本稅外,尚需加徵怠報金2,500元[5萬元x 5%(16天÷3)]。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房屋移轉發生糾紛,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或調解、和解書(筆錄)核發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另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房屋,則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起30日內申報。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應注意申報期限,避免逾期受罰導致荷包失血。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稿人:蘇小姐 電話:06-2160216分機1374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2025-08-26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