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土地買賣當年地價稅誰繳納,關鍵以8月31日為基準
發布日期
2025-08-25
每年地價稅開徵都會接到民眾電話詢問,今年已過戶的土地,為什麼要繳一整年的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依據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李先生原持有一筆土地於114年9月1日辦理登記過戶給林小姐,雖然於11月開徵時已無持有土地,但因為在114年8月31日當天土地仍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所以114年全年度地價稅,仍由李先生負責繳納,而林小姐將從115年起,才成為土地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當年度之地價稅,屬於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並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喔!
發稿人:詹小姐 電話:06-5981110分機210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