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房屋作為寺廟或教堂使用,符合要件可免徵房屋稅
發布日期
2025-08-29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宗教團體用於傳教佈道的教堂或寺廟,只要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該宗教團體所有者,即可申請免徵房屋稅。換言之,若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即便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仍無法享有免徵房屋稅的租稅優惠。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若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符合下列情況亦可申請免徵房屋稅:一、房屋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使用,如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二、寺廟提供香客住宿之房屋,若為無償提供,或非以營利為目的僅收取管理費、清潔費。三、宗教團體附設供民眾免費閱覽之圖書館。
財稅局提醒,如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則順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才能自當期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將自次期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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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人:侯小姐 電話:06-7224178分機5103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