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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輕忽印花稅,小錯賠大錢!
發布日期
2025-09-26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凡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應稅憑證,依印花稅法規定,書立並交付使用時,須按規定貼足印花稅票。雖然印花稅屬「輕稅」,但處罰卻「重罰」,若經查獲有未貼或短貼情形,除需補貼稅票外,將依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另外,如已貼稅票卻未銷花或銷花方式不符規定者,將處以5倍至10倍罰鍰;而若將已貼用並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複使用,則罰則最重,處以20倍至30倍罰鍰。印花稅金額不高,但處罰倍數很重,請納稅義務人勿輕忽,以免因小失大。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應稅憑證需貼用的金額太大、數量太多,可至財稅局所屬各分局開立繳款書,再將繳款書收據黏貼在應稅憑證上,以代替貼用印花票的繳納方式。可以省去憑證逐張貼用印花稅票的繁瑣程序,也能避免因未銷花或銷花方式不當而產生罰則的情形。

    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電話06-2160216分機1122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稿人: 郭先生                 電話:06-2160216分機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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