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房屋符合減免,別錯過申報期限!
發布日期
2025-10-14
民眾持有房屋之使用情形如果符合減免規定,須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者或符合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即可適用較低稅率;如果逾期申報,則自次期起才能適用較低之稅率或減免規定,若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減免房屋如:培植農產品之溫室、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堆肥舍等房屋、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將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
財稅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符合減免情形,請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錯失節稅先機。
發稿人:張小姐 電話:06-5981110分機2301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2025-09-25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