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承攬契約因故解約,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發布日期
2025-10-27

    民眾自建房屋與營造廠商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後,雙方因故解除契約,已納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繳足印花稅,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繳印花稅理由。因此當民眾與營造廠商因建屋簽訂承攬契約,即應按契約金額1‰繳足印花稅,縱嗣後契約因故解除或終止無法履行,因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繳納印花稅是不能退還。

    財稅局提醒民眾,印花稅採輕稅重罰,應繳納未繳或繳納不足,除了補稅還要按漏稅額處5倍到10倍之罰鍰。若工程仍需續建,改由其他廠商承接工程,而訂立新合約者,仍須再次繳納印花稅,勿心存僥倖逃漏,以免遭受重罰。

 

發稿人:林小姐               電話:06-7224178分機5308


頁尾功能連結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