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房屋供停車使用,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發布日期
2025-10-23

   近日接獲民眾呂先生來電詢問同樣是作停車使用,為何他的透天1樓停車空間要課稅,而隔壁大樓的地下停車場卻不用繳房屋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停放車輛、設置機器房、抽水機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但如按車收費或出租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至於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則無免徵房屋稅的規定。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地上停車場會依收費與否的不同,分別按不同稅率課徵。該局也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申請使用情形變更,須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322)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期起適用,若逾期申報,則將自次期才適用。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稿人:姚先生            電話:06-7224178分機5106


頁尾功能連結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