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土地須為同一人所有外,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不以本人所有為限
發布日期
2025-10-31
有民眾打電話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物後,再以自己的名義買進土地、但建物為直系親屬所有,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但是,出售及重購土地上坐落的建物,其所有權人不以本人為限,如為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亦可適用。
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需求的民眾,不必再擔心新購土地建物不同人的問題,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仍能享受土地增值稅退稅之優惠。
發稿人:趙先生 電話:06-2565148分機720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