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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土地移轉登記後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發布日期
2025-11-03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已辦妥移轉登記,後來因故解除買賣契約,不得申請退還之前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買賣雙方因合意訂立買賣契約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的義務,此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應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檢附協議解除買賣契約,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要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得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如經法院判決、和解或調解解除買賣契約,仍應檢附法院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及起訴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申報土地增值稅。

 

發稿人:吳小姐            電話:06-7224178分機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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