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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減輕印花稅負擔!承攬合約如兼具兩種以上性質可分別訂約
發布日期
2025-11-26

   民眾詢問在簽訂買賣機器、設備時,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應該以買賣動產契據或承攬契據的稅率課徵印花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實務上常有民眾在買賣機器、設備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簽訂於同一契約書中,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之憑證,是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能分別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合法並減輕印花稅負擔。

   該局舉例,甲公司與乙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萬元,其中電梯價格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若訂於同一個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應以總價500萬元的1‰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如分別訂立電梯買賣契約400萬元及安裝契約100萬元,則買賣合約按動產契據每件印花稅額12元,安裝合約按承攬金額1‰核計印花稅額1,000元,合計1,012元,將可節省一筆不小的支出!

 

發稿人:蕭小姐                  電話:06-2565148分機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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