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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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失竊,且無其他車輛,可否由身心障礙者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以其所有,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發布日期
2025-12-10
依財政部114年10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400616840號函釋規定,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身心障礙者所有車輛失竊期間,事實上該車已無從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倘身心障礙者無其他所有車輛,為賡續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身心障礙者本人應認屬「無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114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規定,按供領有駕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就身心障礙者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由車主申請適用免徵該車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舉例說明,陳先生係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名下僅1輛車輛,惟已於114年8月1日向警察機關報案該車失竊且尚未尋獲在案。於車輛失竊期間,另有與陳先生同一戶籍之胞弟,提供其名下所有車輛1輛供陳先生使用,依上揭規定,陳先生胞弟可於失竊期間,以該車輛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稿人:黃小姐 電話:06-6351141分機331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