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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土地被法院拍賣了!為何今年還須要繳地價稅?
發布日期
2026-01-09

    老王的土地於今年7月已經被法院拍賣了,來電詢問為什麼今年還會收到地價稅稅單?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的土地,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買受人(拍定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此與一般買賣案件須以登記為取得所有權之要件不同。所以,土地被法院拍賣,執行法院如於當年度831日以前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土地所有權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即須繳納當年度之地價稅;反之,執行法院如於當年度831日以後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原所有權人(即被拍定人)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應負擔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

    本案老王的土地雖然在今年718日被法院拍賣,但法院在95日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今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老王仍然是土地的所有權人,所以必須繳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計課,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的831日,依據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即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而不以其當年持有土地期間長短計算應繳納之地價稅。

  

發稿人:詹小姐            電話:06-5981110分機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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