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重大放寬!有駕照卻沒車的身障者,也能申請免繳牌照稅!
發布日期
2026-01-28
林小姐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先前已以本人名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因該車輛已辦理報廢登記,林小姐來電洽詢,是否可改與同戶籍之父親名下車輛,繼續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取得駕駛執照,且車輛登記於本人名下並供其本人使用,稅捐機關將逕行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為強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財政部已於114年1月17日放寬免稅車輛之適用範圍,使持有駕駛執照但自身未持有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得準用無駕照身心障礙者之規定,改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家屬名下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考量到部分持有駕照的身心障礙者,可能因個人、家庭或其他因素,未以本人名義購買車輛;而在一般情況下,與其共同生活之家屬名下車輛,實際上多供身障礙者使用。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現已放寬規定,使持有駕照但未持有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可比照無駕照身心障礙者,申請符合條件之實際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再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適用使用牌照稅減免的車輛,每人僅限一輛,且免稅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不超過2,400立方公分為限。以自用小客車計算,最高可減免新臺幣1萬1,230元,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仍須繳納差額稅款。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請及早提出申請,即可享有減免優惠。
如您有任何疑問,可致電0800-000-321,將有專人服務。
發稿人:莊小姐 電話:06-2160216分機1108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2026-01-26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