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外籍人士名下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符合條件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發布日期
2026-01-22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權益,並落實租稅公平,外籍人士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且符合特定親屬關係與使用條件,其名下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者,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外籍人士如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與身心障礙者具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且其居留證登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其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金額以2,400cc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符合資格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財政稅務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稿人:黃小姐 電話:06-6351141分機331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