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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以判決書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兩者印花稅規定大不同
發布日期
2026-02-2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無須貼用印花稅票,但若為法院作成的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因此,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但調解筆錄、和解筆錄、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發稿人:蕭小姐                  電話:06-2565148分機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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