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免納印花稅
發布日期
2026-03-26
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所立之契據(即公定契約書),因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贈與、交換或分割不動產「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所立之契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所稱物權登記機關係指地政事務所,若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並無建物所有權狀,移轉時所書立之契約書亦無須持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因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故免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雖免納印花稅,但仍須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發稿人:林小姐 電話:06-7224178分機5308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2026-03-16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