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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自由職業者業務報酬收據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發布日期
2026-03-13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記帳士等自由職業者(執行業務者),在執行業務獲得報酬所出具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所稱之銀錢收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據人(即執行業務者)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財稅局特別提醒,印花稅屬輕稅重罰之稅目,如有短漏繳情形,經查獲除須補繳稅款外,將依規定處以5倍至15倍之罰鍰,請務必依法辦理,以免受罰。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逐件貼花及銷花的負擔,該局建議若收據數量較多,可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後,只需在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每2個月為1期,於每單月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稅額,繳納稅款並填具申報表辦理申報;另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帳號,經核准後即可隨時在線上辦理申報並列印繳款書,既能避免短漏繳納印花稅受罰,又能提高行政效率,歡迎多加利用。

 

發稿人:楊小姐            電話:06-2160216分機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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