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115年期起房屋稅課稅月數可能超過12個月至多長達16個月
發布日期
2026-03-1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於113年7月1日起施行,改為按年課徵,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共計12個月,並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房屋持有人作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對其發單課徵。但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舉例說明,張三新建A屋,並自114年3月起課房屋稅,因晚於114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基準日(114年2月28日),該屋114年3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課徵,其課稅所屬期間為114年3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共計16個月。故張三負擔115年期房屋稅為16個月,而非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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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人:黄小姐 電話:06-2160216分機1167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2026-03-11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