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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善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仍可節省土地增值稅
發布日期
2026-03-24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生一次」相關規定可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如已申請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可否再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一生一屋」相關規定,仍可再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財稅局也提醒,納稅人要特別留意上段第4點,如果土地上的自用住宅只有「成年子女」,但沒有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立戶籍,將無法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發稿人:王先生             電話:06-7224178分機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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