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使用牌照稅和公路養管費,二者大不同
發布日期
2026-04-07

    一般民眾如家中有車輛,都知道每年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與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下稱公路養管費,1141219日公路法第27條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但當有疑問時,卻常常問錯或跑錯機關。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以自用汽車為例,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期間是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其稅收是用於地方政府之財政需求;而公路養管費之繳費期間是每年7月份,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其收入是專用於公路之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故前者屬稅捐,後者則屬規費,二者之性質及徵收目的截然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要補發牌照稅單或詢問稅務相關問題,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洽詢;但如要補發公路養管費單或有關汽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則要洽詢監理機關。

 

發稿人:蕭小姐                  電話:06-2565148分機7500


頁尾功能連結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