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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房屋買賣過戶當年期房屋稅誰來繳?
發布日期
2026-04-27

    民眾常詢問「房子已經過戶了,今年的房屋稅是誰要繳?」,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每年2月的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為例,在115228日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的人,即為該年度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要負責繳納當年度的房屋稅。

    舉例來說,王小姐(賣方)與李先生(買方)在115215日訂立房屋買賣契約,於同年31日才完成過戶登記,115年期房屋稅仍須由原屋主王小姐繳納。如果買賣雙方趕在115228日前完成過戶,已經登記為李先生所有,那麼今年的房屋稅就會由李先生繳納。簡單來說,關鍵就在「2月的最後一天」當天房子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是當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今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課稅期間為11471日起至115630日止,每年2月的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期之納稅義務人,當日為建物移轉登記之人,須負責繳納全年的房屋稅。

 

發稿人:張小姐              電話:06-5981110分機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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