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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別讓權益「稅」著了!房屋變更納稅義務人後,仍須申請自住
發布日期
2026-05-19

    房屋稅正值開徵,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接獲王小姐來電,為什麼房屋明明自己住且符合戶籍登記,卻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查詢後發現房屋原來是父親持有,父親過世後於115128日辦理繼承登記予王小姐,王小姐未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322日,115年適逢假日順延至115323)向該局申報供自住使用,故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大家,納稅義務人無論是繼承、買賣、贈與或其他原因致變更納稅義務人,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新納稅義務人應重新提出申報並經審查核准後,房屋才能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該局進一步補充,申報按自住住家用課徵房屋稅,需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1.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理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房屋如因使用情形有變更致稅額減少,應在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稿人:黄小姐                  電話:06-2160216分機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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