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愛車失竊,已繳納使用牌照稅能否申請退還?
發布日期
2026-07-2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車輛因失竊而無法使用時,車主可持警方開立的車輛失竊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後,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失竊日起未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財稅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倘車主已向監理機關申請車輛失竊登記手續,在車輛失竊期間免繳使用牌照稅;已繳納全()期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可以申請退還失竊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該局提醒,失竊車輛嗣後尋獲應向監理監關辦理重新驗車並重領牌照再上路,如未辦理重新領牌登記,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須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多加注意。

    為加強便民服務,該局所屬分局於臺南、麻豆及新營監理站設有服務據點,提供使用牌照稅諮詢及退稅等多項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發稿人:蘇小姐                電話:06-6351141分機3314


頁尾功能連結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