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原供營業用房屋,沒有營業了,要如何顧荷包
發布日期
2026-09-09
民眾李先生來電洽詢,自己的房子已經沒供營業使用了,為什麼今年收到稅單時房屋稅率還是有部分課徵營業用?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該類案例是因房屋供自住住家使用,僅部分面積供設立營業商號,該商號停業後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提醒民眾要注意,如房屋不再繼續供營業使用,且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用,除了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營業登記、變更營業地址或停業外,屋主記得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要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節省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情況有二,(一)變更後致稅額減少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二)逾期申報或變更後致稅額增加者:自次期開始適用新稅率。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為保障個人權益,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稿人:黄小姐 電話:06-2160216分機1167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2026-09-09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